星展炫晶御璽卡現金回饋注意事項
  1. 星展炫晶御璽卡現金回饋活動僅適用於星展炫晶御璽卡正附卡持卡人。
  2. 本活動合格消費僅限於一般消費而不包含下列列示項目:【信用卡年費、全聯福利中心之儲值/各項消費、歐洲經濟區實體商店通路之刷卡消費、循環信用利息費用、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ex:分期預借現金專案之每月應攤還本金、ATM 提領現金、賭場兌換籌碼等)、分期付款之每月應攤還本金及其手續費及利息(ex:特約商店分期付款、分期輕鬆購、帳單輕鬆分、來電輕鬆分等分期付款專案)、境外投資交易平台(包含但不限於eToro)、餘額代償、各項稅款(ex:個人綜合所得稅、查核定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牌照稅等)、各項政府機關規費及罰款、中華電信各項電信資費、水/電/瓦斯(天然氣)等公用事業費用、學雜費、醫指付/電子化繳費稅處理平台/「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公務機關信用卡繳費平台(適用之事業機構及醫療院所請依各繳費平台網頁公告為準)、e政府服務平台繳款(包括但不限於學雜費、政府機關規費等)、其他一般信用卡相關各項手續費用、提供之信用卡小額支付特約商店之消費(ex: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等) 等。】
  3. 新增國內消費(見 3.1.)享基本現金回饋比率為 1.2%,新增海外消費(見3.2.)除享基本現金回饋比率1.2%外,更加碼現金回饋比率至2.52%。
    3.1. 國內消費係指交易商店之國別為台灣地區且交易幣別新台幣之一般交易。
    3.2. 海外消費係指交易商店之國別非台灣地區或非以新臺幣為交易幣別並由本行於帳單上同時列示收取該筆交易之國外交易手續費者。
  4. 現金回饋計算週期及方式說明:
    4.1 現金回饋計算週期為每期帳單所列示之一般消費做計算。(正卡與附卡合併計算)
    4.2 回饋計算方式為區分國內消費及海外消費後,以下列公式計算:
    • 國內外新增消費總金額 × 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 [海外新增消費總金額 × 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 海外加碼倍數1.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 國內外退貨總金額 × 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 [海外退貨消費總金額 × 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 海外加碼倍數1.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現金回饋之加總週期係以台灣時間之實際系統交易日為準,若廠商請款日不在當期之帳單結帳週期,則該筆交易視為次月交易。
  5. 現金回饋計算範例說明:

    王先生為星展炫晶御璽卡卡友,10、11月份帳單有下列消費,以「星展炫晶御璽卡」之現金回饋方式計算。

    消費入帳日

    消費類別

    消費金額

    現金回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10月份帳單

    10月5日

    國內加油

    NT$5,000

    NT$231=(NT$5,000+NT$1,500+NT$8,000)x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NT$8,000x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x1.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NT$2,000+NT$1,000) x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NT$1,000x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x1.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NT$174+NT$106-NT$36-NT$13

     

     

     

     

    10月6日

    國內飯店

    NT$1,500

    10月7日

    國內商店退貨

    -NT$2,000

    10月8日

    海外訂房網站

    NT$8,000

    10月12日

    海外退稅

    -NT$1,000

    回饋合計(將顯示於次期帳單並折抵次期帳單):NT$231

    11月份帳單

    11月5日

    國內加油

    NT$2,000

    NT$24=(NT$2,000x1.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11月份帳單應繳金額 NT$1,769 (NT$2,000-NT$231)

  6. 現金回饋將以自動折抵方式,於次期帳單中將當期帳單所得之現金回饋自動折抵次期帳單之消費金額,次期未折抵完畢之現金回饋可累計至次次期繼續折抵,直至扣完為止。現金回饋無法折抵帳單信用卡年費、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及利息、分期付款專案之手續費及利息(ex:特約商店分期付款、分期輕鬆購、帳單輕鬆分、來電輕鬆分等分期付款專案)、其他一般信用卡相關各項手續費用。現金回饋不得要求轉發現金或以溢繳款名義退回或更換其他商品。

    *當期帳單所得之現金回饋將列示於次期帳單並自動折抵次期帳單金額。

  7. 如有退貨交易,或因簽帳單爭議,或使用信用卡辦理國外消費退稅或其他原因而退還款項者,本行得隨時列為帳單新增消費之負項於帳單中調整扣回。
  8. 持卡人若有以下任一情事者,將喪失參加本活動之資格,所有尚未折抵之現金回饋將自動失效:持卡人自行停用星展炫晶御璽卡、持卡人掛失星展炫晶御璽卡超過三個月未完成補發新卡手續、持卡人被本行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終止星展炫晶御璽卡之契約或星展炫晶御璽卡卡片到期未獲本行續發新卡等之情事,或有其他違反信用卡約定事項之情況。此外,持卡人若有延遲繳款、未繳款或未按時繳付最近一個月帳單上所示之最低應繳款項、或被暫時停止使用星展炫務御璽卡之權利者,持卡人於繳清全部款項或星展炫晶御璽卡使用權利回復前,不得參加本現金回饋活動。
  9. 活動期間:2024/01/01~2024/12/31,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另官網與權益手冊內容若有不同,悉以本行官網公告內容為準。

歐洲經濟區刷卡消費係指交易商店之國別為歐洲經濟區之國家,目前包含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冰島、列支敦斯登和挪威,上述國家若有異動,以英國政府網站https://www.gov.uk/eu-eea公告為準。

 

注意事項
  1. 機場接送服務 注意事項:

    1. 司機資料發送時間:
      1. 接機:服務前六小時將所派司機、車輛等相關資訊更新於肯驛隨行券,並於貴賓所預約之時間準時於預約地點等候。
      2. 送機:使用日前一日18:00後將所派司機、車輛等相關資訊更新於肯驛隨行券,並於貴賓所預約之時間準時於預約地點等候。
    2. 送機待時:依預約時間到達持卡人指定地點,持卡人本人或同行者如逾時30分鐘以上,則司機無法繼續等候,且視同使用乙次服務。
    3. 接機待時:接機等候時間為原預約航班實際抵達時間60分鐘內,司機於該班機實際抵達時間起算60分鐘後離開,並視同持卡人已使用過該單趟服務;若預約時間為指定時間者(註),司機於指定時間起算60分鐘後離開,並視同持卡人已使用過該單趟服務。若持卡人須待時接送,需視司機行程允許,第61分鐘起,每小時酌收待時費用NT$300,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最長等候120分鐘(依航班實際抵達時間或指定時間起算)。肯驛國際保留接受持卡人待時接送權利。
    • 指定時間:係指依持卡人指定時間,非航班表定抵達時間前往接機。預約時如原預約航班與表定接送時間不符,則接送當日將依持卡人指定時間前往服務,服務人員將不再確認原預約航班抵達時間。
    • 如遇班機提早抵達,則依持卡人原預約時間提供服務,若班機延後則肯驛國際依機場公告之抵達時間提供服務,但若延後抵達之時間較原訂抵達時間已逾四小時(含)抵達台灣則視同持卡人取消,將退回客戶權益次數及退刷此筆交易金額,客戶須自行承擔交通費用,肯驛國際不再另行派車。
    • 若航班取消(依國際機場當日航班公告時刻表為準),肯驛國際因無法確認客戶新航班資訊,將退回客戶權益次數及退刷此筆交易金額,客戶須自行承擔交通費用,肯驛國際不再另行派車。
    1. 現場認證: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上車前須出示本人星展炫晶御璽卡及身份證明文件(護照或三照之一)供司機認證,未出示信用卡者,視同自費預約,依定價八折收取機場接送費用。
    2. 機場接送優惠適用對象,如經查證確認:未使用星展炫晶御璽卡刷卡購買國際線機票全額或國外團費8成以上或超出優惠使用次數者,肯驛國際將有權依機場接送定價八折向持卡人請求支付費用之差額。
    3. 預約、付款及使用當時所持有之星展炫晶御璽卡須為有效卡。持卡人在預訂本專案活動時,須確認符合活動資格。若經查證持卡人並不符合活動資格,肯驛國際將有權向持卡人依定價八折收取機場接送費用,持卡人不得有任何異議。
    4. 乘客保險:每趟接送服務肯驛國際均為乘客投保乘客險,每一位乘客之投保金額為NT$300萬。
    5. 同行人數:除限定持卡人本人使用外,如行李加上同行家人或友人未超過車輛所乘之範圍內,皆可一同搭乘,但以一車為限。惟搭乘當天不得臨時增加人數/行李,若實際搭乘人數/行李超出預約登記之數量,超出之人數/行李將無法乘載,須請持卡人自行處理(一車限定人數依交通法規規定,肯驛國際保留接受同行人數之權利)。
    6. 兒童安全座椅(含增高坐墊):
    1. 持卡人預約本服務如有幼童同行時須事先主動告知有兒童安全座椅(增高坐墊)之需求,並同意加價支付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增高坐墊)設備。如持卡人預約本服務時未主動告知有幼童或兒童同行或未加費選擇安全座椅(增高坐墊)者,肯驛國際將全面拒絕提供接送服務,祈請見諒。
    2. 每一兒童安全座椅(增高坐墊)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且必須安裝於車輛後座。
    3. 兒童安全座椅(增高坐墊)數量有限,若預約額滿時,須請持卡人自備兒童安全座椅(增高坐墊),如持卡人未自備相關設備者,肯驛國際將全面拒絕提供接送服務,祈請見諒。
    4. 如欲取消預約兒童安全座椅(增高坐墊)持卡人須於原約定時間前24小時來電服務專線取消,24小時內取消者視同使用乙次服務,持卡人仍須支付費用。
    1. 承載人數及行李數:

    車型

    乘客人數上限

    安全座椅數量限制

    行李件數

    備註說明

    寵物
    隨行

    高級轎車
    (四人座)

    4

    無法安裝

    3件(含)以內

    可放20吋3件

    或可放25吋2件

    或可放27吋2件

    或可放29吋1件

    無法
    受理

    2

    1

    進口轎車
    (四人座)

    3

    無法安裝

    3件(含)以內

    2

    1

    商務七人座

    6

    無法安裝

    6件(含)以內

    特大行李箱(30吋以上)最多承載4件

    最多
    2隻

    5

    1

    4

    2

    • 實際人數行李若超出預約登記之數量,超出之人數行李若無法乘載,須請持卡人自行處理,且持卡人仍須支付全部費用。
    • 為確保行車安全,轎車內空間僅限乘坐,所有行李(包含手提行李)皆必須放置後車廂
    • 放置重要文件、護照、錢包……等貴重物品之小肩包,在不影響行車安全下可隨身攜帶,惟最終承載量須以不妨害行車安全為前提。
    • 如行李加上同行家人或友人未超過車輛所乘之範圍內,皆可一同搭乘,但以一車為限,「肯驛國際」保留接受同行人數之權利。
    • 20吋登機箱(含)以上尺寸皆統稱為「大行李」,大行李尺寸說明如下,「紙箱」則不論大小均視為1件大行李。
    1. 行李尺寸
      1. 登機箱:(20吋) 長 x 寬 x 高 不可超過 56 x 36 x 23 公分,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115公分。
      2. 中型箱:(21~25吋) 長 x 寬 x 高 不可超過 66 x 42 x26 公分,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135公分。
      3. 大型箱:(26~29吋) 長 x 寬 x 高 不可超過 70 x 47 x35 公分,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158公分。
      4. 特大型箱:(30吋以上) 長 x 寬 x 高 不可超過 88 x 55 x35 公分,長寬高總和不得超過178公分。
    2. 小行李泛指可攜帶上飛機的手提袋、背包等。
    3. 特大型箱(30吋以上)視為2件大行李,須請您在填寫機接預約資料時事先備註。
    4. 特殊行李,須登記為1件大行李,包含但不限於高爾夫球具、輪椅、娃娃車、圖畫、雪撬、衝浪板、腳踏車等,由於各特殊行李長度不一,請於預約時備註。
    5. 高爾夫球具若為2組(含)以上,須升級為七人座車並收車型加價費用NT$300,避免行李無法放置。

 

    1. 特殊行李說明:
    1. 基於法令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禁止載運之違禁品,如毒品等,恕不接受預約,如遇持卡人自行攜帶,途中如發生執法人員攔檢所發生之刑責將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2. 基於行車安全考量,如遇承載行李超出車輛可承載範圍而影響行車安全,肯驛國際將有權拒絕載運。
    3. 為尊重後續其他乘客權益,接送服務未提供如:骨灰/祖先牌位等載運服務。
    4. 如有特殊行李請於預約時先行告知,如未事先告知,造成當天無法完成接送服務,將視同持卡人已使用乙次服務,持卡人仍須支付費用。
    5. 易碎品/貴重物品排除條款:行李中包含易碎物品或貴重物品須於載運前告知,並請自行妥善包裝及負擔保管責任,如客戶評估可放置於後車廂,因而造成物品損壞或遺失,本公司將不負擔相關損害責任。
    6. 特殊行李載運規範未盡事宜,將依肯驛國際客服中心規範為準。
    1. 接或送地點:由持卡人本人指定單一定點接或送服務。本項服務不會沿途接送其他持卡人/貴賓或中途休息,若需沿途增加停靠點,持卡人不用先行上車與最後下車,一切依據規劃行程路線順暢且同縣市為準則。收費標準視持卡人接送地點與停靠點之距離收費,由肯驛國際客服中心線上報價,每加一個停靠點須加收NT$200,停靠點之間的距離以5公里為限,超過第5公里起每公里加收NT$50,未滿1公里者,以1公里計。加點停靠服務僅接受電話預約,恕不接受網路預約。肯驛國際保留接受持卡人加點停靠之權利。若須加點服務需事先預約,恕不接受當日臨時增加停靠點或變更接送地點。
    2. 車輛調度如遇連續假期造成車輛調度問題時,肯驛國際得以計程車做為替代方案以順利完成接送服務,持卡人如未同意車輛調度的服務條款,將無法完成本項服務的預約。
    3. 本服務以提供一般平面道路機場接送服務為主,恕不配合指定進入地下/立體停車場,或搬運行李至客戶指定地點,如:搬運行李上/下樓。
    4. 預約本服務當天如遇颱風來襲或國內發生不可抗力之因素,為保障服務人員人身安全,若地方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且接送當日的平均風力達到七級風或陣風達到十級風時,肯驛國際有權暫停機場接送服務,以簡訊通知持卡人取消本服務,並返還持卡人權益及退還原車資費用,肯驛國際保留最終決定派車權。
    5. 持卡人於行前請事先向航空公司確認報到時間,及自行評估路況(如塞車、中途停靠點等)及車程,提前預約送機出發時間,肯驛國際不負因路況如塞車等因素造成無法登機之責任。
    6. 為因應財政部電子發票推廣政策,自2013年5月1日開始,肯驛國際配合電子發票實施,將交易資料以電子檔案方式儲存於雲端取代紙本發票,並以手機簡訊傳送發票資訊給消費者,持卡人若於預約時選擇電子發票選項者,可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網路查詢發票資訊。
    7. 為維護後續乘客之權益及車內清潔,嚴禁於車內抽煙、嚼檳榔、飲食,持卡人/貴賓若因上述情事或車內飲食,導致車輛毀損、髒亂或殘留異味,須由持卡人賠償相關修繕、清潔及營業損失費用NT$800。
    8. 本優惠不可轉讓、不可兌換現金,亦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
    9. 本優惠及服務係由肯驛國際所提供,持卡人對所提供之優惠及服務有任何爭議,或所有交易相關事項,由肯驛國際負責處理。
    10. 肯驛國際及Visa保留隨時修改、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無須事先通知。參考定價若有調整,請依肯驛國際公告定價為準。
    11. Visa或肯驛國際亦對本活動之參加資格、兌換資格等,保留最後審核權及修正、暫停與終止之權利;Visa以及肯驛國際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亦不得因此異議。
    12. 本活動及相關注意事項之款項及細則,如有未盡事宜以肯驛國際公告為主,如有疑義或爭議,Visa或肯驛國際擁有最終解釋權及決定權。
    13. 為免疑義,特此聲明:本活動所述優惠為Visa 持卡人所享有,優惠相關之所有服務,則由肯驛國際提供。據此,持卡人瞭解、承認並同意:持卡人若依據優惠購買任何商品及/或服務,即構成持卡人與肯驛國際及商品/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合約,與Visa 或星展銀行一概無涉。持卡人若使用或有意使用上述優惠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務,即表示持卡人瞭解、承認並同意下列事項:
      • 持卡人依據上述優惠購買或有意購買的任何商品及/或服務,若有任何相關的索賠、申訴或爭議情事(統稱「要求」),須由持卡人直接洽詢肯驛國際及/或商品/服務提供者俾利解決,不得向Visa 或星展銀行提出任何要求。
    14. 在不違反上述原則的情況下,針對優惠提供的商品及/或服務,如有使用或意圖使用商品及/或服務的行為造成或衍生任何人體傷害、死亡、不實陳述、傷害或疏失,概不由Visa 或星展銀行針對任何相關的(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傷害、支出或要求向任何人負責。

最高每日2小時市區免費停車活動注意事項

  1. 本優惠僅限星展炫晶御璽卡正附卡持卡人本人使用,除特別註明外,每日限使用一次停車優惠,跨日取車僅適用取車日當日一次停車優惠,每日每次實際停車時數若不足本行指定提供之優惠時間時,不得要求補足或遞延使用該未完全使用之停車優惠時數。
  2. 正、附卡合併計算消費金額及使用次數。持卡人若持有多張本行信用卡正卡或附卡亦不能重複享有,且以持卡人使用停車優惠當時所使用之卡別為計算免費停車時數之基準。
  3. 每日使用時數計算基準係以日曆日計算之日。
  4. 車輛出場時須出示星展炫晶御璽卡,至自動繳費機或由停車場服務人員進行過卡,以連線本行系統進行確認,如該停車場另有規定,則從其規定。
  5. 本服務內容及注意事項所指之「當月」、「月底」、「次月」係以日曆日計算之。
  6. 「當月新增消費金額」定義:星展炫晶御璽卡新增消費金額扣除退貨金額後,需於當月月底前請款成功。若有付款失效、退貨、取消交易或授權未完成、簽帳爭議或活動期間開始前之消費有刷退重刷之情事,該筆交易金額將不予計入。若為分期交易,則以刷卡消費入帳之月份認列整筆消費金額(惟仍需符合前述消費定義),後續每月分期期付金不列入計算。
  7. 同一車輛僅限一卡優惠,不得與其他優惠合併使用。持卡人若未出示星展炫晶御璽卡、每日停車超過2小時,則須比照停車場一般收費標準收費*,事後持卡人亦不得申請折扣或退費。
    *若出示星展炫晶御璽卡,但不符合本優惠適用條件者,系統將自動從帳上扣除現金回饋以折抵停車費,可扣抵之現金回饋將以本行系統為準,若不欲使用現金回饋兌換停車優惠,請勿進行交易,一旦交易後,恕無法取消;星展炫晶御璽卡每月僅可適用一種優惠(停車優惠權益或現金回饋兌換免費市區停車),若個別信用卡別當月已符合任一停車優惠權益,該月將優先適用該信用卡卡別之停車優惠規則且無法再使用現金回饋兌換停車優惠。
  8. 「台灣聯通停車場」依照一般停車場使用規章,只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之責。本行並非停車服務之提供者,僅為持卡人支付其使用「台灣聯通停車場」所提供服務之費用,持卡人對於服務提供的內容品質與金額有爭議時(包括但不限於因為各停車場機器故障無法連線或刷卡),持卡人應逕向「台灣聯通停車場」申訴。停車場站地點及相關注意事項,請逕洽服務廠商「台灣聯通停車場」taiwan-parking.com.tw 或電洽(02)2523-5000。
  9. 各停車場不保證持卡人到場均有車位停放,各停車場相關使用規定與開放與否,須依停車當時各停車場之規定為準。若因停車位已滿等非可歸責於本行之因素致持卡人無法使用此項服務及本項停車優惠,本行恕不另外提供其他場地停放亦不以其他方式補償持卡人未能使用本項優惠之損失。
  10. 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本條款未盡事宜,悉依本行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

 

安心旅遊保險保障注意事項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公共運輸工具期間旅行平安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炫晶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於保障期間內,因於下列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失能、死亡或傷害者,依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搭乘商用飛機時:
      1. 於飛機原訂起飛前或抵達目的地機場後5小時內,使用車輛直接往返機場期間;
      2. 於機場內等候搭機期間;
      3. 搭乘及上下商用飛機期間。
    2. 被保險人搭乘前款以外之「公共運輸工具」時,限於搭乘及上下該「公共運輸工具」之期間。
  2.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死亡或失能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或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或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其失能保險金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其餘規定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1. 公共運輸工具期間傷害醫療費用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炫晶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於前項所述之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份,給付實支實付醫療保險金,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65% 給付。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2. 移靈費用保險金保障範圍: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炫晶御璽卡支付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死亡者,對受益人給付移靈費用,但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3. 「公共運輸工具」係指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提供不特定大眾搭乘,行駛於固定航、路線之商用客機或水、陸上公共交通工具。但具有下列特性者,均非本保險契約所稱之公共運輸工具:
    1. 專供遊覽之用而非經常性載運旅客者:如 郵輪/渡輪/遊覽車/觀光景點專用之交通工具等;
    2. 限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團體或個人搭乘者:如包機、軍機等;
    3. 大眾捷運系統、公共汽車(包含市區公車及客運)及纜車。
  4. 「公共運輸工具全部票款」包含票價、機場稅、兵險費用、燃油費用及其它附加費用必須全部以信用卡支付,方可享有信用卡綜合保險之保障。公共運輸工具之全部票款款項不得有全部(如贈送票、免費票)或部份以優待憑證(含優惠憑證、兌換券、折價券、酬賓券、抵用券、優待券、點數等) 抵付票款;或因抽獎中獎或其他方式無償獲得之票證;或僅以信用卡支付機場稅或兵險附加費等相關稅費的機票均不享有信用卡旅遊保險的保障。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5. 「團費」係指被保險人整趟旅程所需之所有交通工具及住宿費用。
  6.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7. 「移靈費用」係指意外身故當地實際發生必要且合理之購買棺木或火葬費用,及最經濟合理之運送遺體或骨灰返回啟程地之費用。
  8.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3. 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 被保險人受麻醉藥、大麻、鴉片、興奮劑、及類似物品之影響。
    5.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6.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7. 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或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
    8.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9.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前項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10. 對於任何直接或間接由傳染病或對傳染病之恐懼或威脅(無論是確診或疑似症狀) 所引起、可歸因於、實際發生、預期發生、同時發生或後續發生之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款所稱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所產生之任何清理、毒物排除、移除、監控或測試之費用: 傳染病。2.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保險標的遭受該傳染病之影響。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炫晶御璽卡支付於出發前已確認班次之商用客機全部票款或百分之八十以上團費,若於保障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其須支付下列合理且必要費用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但被保險人嗣後取消前述商用客機或團費之交易者,即不負理賠之責。
  2. 被保險人所使用之機票,若係航空公司或旅行社提供之優惠票,且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金額未達該機票票面價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對各項費用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
  3. 班機延誤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被保險人須支付之班機延誤費用,於「班機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
    1. 被保險人預定搭乘之班機延誤起飛達四小時以上者;
    2.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3. 被保險人所預定搭乘之飛機班次座位因超額訂位而被取消,於四小時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搭者;
    4. 被保險人所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誤而致失接,於四小時之內無其他飛機可供其轉接者。

前項所稱「班機延誤費用」,係指於班機延誤期間滯留於延誤當地所生之下列費用:

A.必要之膳食、住宿費用。
B.來往於機場及住宿地點間之交通費用。
C.因班機延誤而須住宿,且被保險人行李已交寄而須購買之日用必需品費用。
D.國際電話費;此費用若係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者,則不適用。

被保險人的預定行程若係一接續性的行程,雖該行程發生一次以上之班機延誤事故,對於因此所生之班機延誤費用,仍以保險契約所載之「每人每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

  1. 行李延誤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居住所在地) 六小時後仍未送達者,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之費用,於「行李延誤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二十四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2. 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航空公司處理不當,致被保險人隨行交運之行李遺失,或於飛機抵達目的地機場(但不含 或居住所在地)二十四小時後仍未送達者,亦在承保範圍內。對於被保險人領回行李前為應急而購買必要之日用必需品所支付費用,於「行李遺失購物費用保險金額」內負理賠責任,但最高以被保險人到達目的地後一百二十小時內所須支出之費用為限。
    若已依前條規定給付行李延誤保險金者,則依前項規定所負之理賠責任以行李遺失保險金扣除已給付之行李延誤保險金之餘額為限。
  1. 「日用必需品」定義如下︰
    1. 內、睡衣及其他必要之衣著鞋襪
    2. 盥洗用具及女性生理用品。
  1. 劫機補償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搭乘飛機遭遇劫機事故時,依其受劫持期間之日數按日給付「劫機補償保險金」;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但以保險契約所載「劫機補償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所稱「劫機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搭乘之飛機遭遇非由合法政府或司法機關控制指揮之個人或團體,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劫持使用中之飛機或控制該飛機之正常飛航或限制機上乘客之行動者。
  2. 信用卡旅遊不便保險共同不保項目:因下列事項所致之事故或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 叛亂、內亂或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所致者。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 被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沒收、扣留、徵收或銷毀者。
    4.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5.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6.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者。
    7. 對於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其有關之行動所致者。
      所稱「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形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8. 網路損失。
    9. 直接或間接基於、關於、肇因於或可歸責於電子資料之無法使用、功能減損、修復、重製、取代或復原所產生任何性質之損失、責任、賠償請求、費用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相當於前述電子資料價值之金額。
    10. 對於任何直接或間接由傳染病或對傳染病之恐懼或威脅(無論是確診或疑似症狀) 所引起、可歸因於、實際發生、預期發生、同時發生或後續發生之任何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本款所稱損失、責任、損害、補償、傷害、疾病、死亡、醫療費用、檢疫費用及為符合檢疫規定所生之費用、抗辯費用、成本或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所產生之任何清理、毒物排除、移除、監控或測試之費用: 傳染病。2. 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保險標的遭受該傳染病之影響。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注意事項:

  1. 信用卡全球購物保障保險保障範圍及定義: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以有效之星展炫晶御璽卡支付全額價款所購買的物品(不保項目除外),無論在國內或全球各地,自購物簽帳日起45天內且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毀損、意外遺失、或強盜、搶奪、竊盜等原因所致之損失,於扣除自負額後,得選擇以現金、重置、或修復方式賠付之,但最高以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於所購買物品受有損失時,應盡其注意義務以保全、取回該物品,並應於該物品遭受強盜、搶奪、竊盜後三十六小時內報請警察機關處理,未於約定時間內報案者,不負理賠之責。
  2. 自負額:竊盜及意外遺失之自負額為損失金額之10%,但最低為新臺幣1,000元。強盜搶奪及其他意外損失之自負額為新臺幣1,000元。
  3. 所承保之購買物品以動產為限,但不包含下列物品:
    1. 消耗品及易腐壞物品。所稱之「消耗品」,係指於一般正常使用期間內會被使用殆盡,不留殘體或殘值之產品;或雖仍有殘體或殘值,然已無法發揮該產品之正常功能者。(譬如:香水、乳液⋯等保養品及化妝品、煙酒類物品、水果、肉品及 一般食品)
    2. 機動車輛、摩托車、水上航行器、飛機或其馬達、設備及零件(包含專供於其上使用之通訊設備)。
    3. 為商業用途或企業營運而購置之物品。(譬如:購入為公司行號使用之商品、公司之營業生財器具⋯等)
    4. 金塊、稀有或貴重錢幣,及未加工成飾品之寶石。(譬如:古董錢幣、藝術品、礦石⋯等)
    5. 現金、鈔票、票據、郵票、有價證券、門票、交通票證或任何種類之票券。
    6. 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7. 金銀珠寶、骨董、藝術品。
    8. 植物或動物。(譬如:花卉、盆栽、貓、狗⋯等寵物)
  4. 全球購物保障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2. 所購買物品之自然耗損、變質、污染、縮小、漏損、蟲咬、蟲害、銹蝕、腐蝕或固有瑕疵。
    3. 被保險人家屬或受託看管所購買動產之人之故意或詐欺行為。
    4. 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
    5. 所購買物品之跌價損失或不能使用之損失,或任何間接損失。
    6. 享有保固契約或擔保責任並受有賠償之物品。
    7. 不明原因之失蹤或無法解釋之滅失。
    8. 將所購買物品留置於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計乘車或出租車輛內。
    9. 將所購買物品置存於無人看管之車輛內。但若車門、車窗均關閉上鎖而留有竊賊破壞進入之痕跡者(若無破壞痕跡者但警方能確立竊盜屬實),不在此限。
    10. 機械、電子、電路之故障或喪失功能。(此為產品本身之功能喪失)
    11. 加工或處理過程中所致之毀損。(此為加工者之責任)
    12. 使用不當或過度使用、濫用。(此為人為破壞)
    13. 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構行為所致之遲延、沒收或毀損。
    14. 交運或運送途中發生之毀損滅失,但被保險人隨身攜帶運送者,不在此限。
    15. 所購買物品之產品瑕疵、設計缺陷、材料或施工錯誤、潛在缺陷或不當使用說明。(此為產品瑕疵)
    16. 不可抗力之事故,如地震、颱風及洪水等。

 

*安達產物國際制裁限制除外不保附加條款:本保險契約對於依照貿易、經濟制裁或其他法令禁止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保險者,不予承保,亦不負擔賠付保險金及任何利益之責任。倘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供保險保障、賠付保險金或提供任何利益給付將導致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總公司或集團母公司 Chubb Limited 違反美國法令、聯合國、歐盟及中華民國相關經濟制裁、禁令或限制時,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將不予提供保險保障,亦不負擔賠付保險金及任何利益之責任。

*上述保險服務(含旅行平安險、旅遊不便險及全球購物保障保險) 係由星展銀行(台灣)以全體持卡人為被保險人向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投保,有關本保險所衍生之理賠及其他任何問題,概由持卡人與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依星展銀行(台灣)與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簽訂之保險單內容作出最後決定,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及移靈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一律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失能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恕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另無法針對個別被保險人或其親屬提供任何形式之投保證明(例如申根地區要求之旅遊投保證明等)。其他未盡事宜以及實際保險內容以保險公司提供之信用卡綜合保險條款為準。本保險之有效期限屆滿時,星展銀行(台灣)保留投保與否之權利。賠償帳款可能產生的匯差及手續費由理賠申請人自行負擔。

*本優惠期間至 2024/12/31 止,本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

*信用卡旅行平安保險適用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之資訊:依據保險法第 135 條準用第 107 條之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上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悉依保單條款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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