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的資產需要納入遺產課稅嗎?」這是筆者在資產傳承議題中常常被問到的問題,事實上海外的資產是不是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的課稅範圍須視被繼承人或是贈與人的身分而定,怎麼說呢?如果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則境內外全部的財產都是遺產及贈與稅的課稅範圍,但如果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國民或是外國人,則僅針對其在我國境內之財產才屬於遺產及贈與稅的課稅範圍。
再者,何謂「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呢?簡單的說,就是被繼承人或是贈與人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戶籍者;或是其在中華民國境內雖未設有戶籍,但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六十五天者註1。為便於讀者了解,謹先將遺產及贈與稅之課稅範圍彙整如下表(註2):
稅目
遺產稅
贈與稅
課稅範圍
分類
課稅對象一
課稅對象二
對 象 別
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
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非國民
課徵標的
境內境外全部遺產
境內之遺產
贈與境內或境外之財產
贈與境內財產
免稅額
1,333萬
244萬/每年
稅率
10%
5,000萬以下
2,500萬以下
15%
5,000萬~1億
2,500萬~5,000萬
20%
1億元以上
5,000萬以上
因此,在面對遺產及贈與稅的議題時,讀者一定要有基本的觀念,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我國國民,其境外的資產仍然是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的課稅範圍。但是很多讀者心裡可能都有一個疑問:稽徵機關怎麼知道我在境外有多少資產呢?過往稽徵機關多有賴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透過他人檢舉、以及資金匯入查核等多種管道方能掌握納稅義務人境外資產的片段資訊,但隨著國際間反避稅措施之發展,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訊掌握益趨於嚴密,尤其是金融帳戶資訊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稱CRS)施行後,目前國人放在境外的資產不再像過去一樣隱蔽而可以高枕無憂。
什麼是CRS呢?簡單來說,CRS是各國政府取得其他國家稅務居民在該國金融機構帳戶持有人資訊,再與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住國進行資訊交換,以防堵跨國逃漏稅,也就是說各國金融機構須向該地稅務當局申報在該金融機構開戶之非稅務居民其金融帳戶之相關資訊,以便其稅務當局可與已簽訂資訊交換協定之夥伴國進行資訊交換。
舉例而言,我國目前與日本、澳洲及英國這三個國家簽有CRS相關協定,因此國人在前述三個國家所開立的金融帳戶資訊(如銀行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或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就會被自動通報交換回我國的稽徵機關,使稽徵機關掌握相關金融帳戶資訊,當有繼承事實發生時,繼承人即需申報被繼承人遺留在該等國家之金融帳戶資產,而這就是CRS在防杜避稅的功效。財政部表示我國於109年啟動CRS交換,112年將進入資料運用階段(註3),主要是依據所交換之資料做為逃漏稅風險評估與選案參考,雖財政部強調不會直接將交換資料用於課稅,但在日本、澳洲與英國有開立金融帳戶之民眾務必檢視過往的所得稅申報情形是否存在稅務風險。讀者看到這裡可能就會想:「好險我境外金融帳戶不是開在日本、澳洲或是英國!」但是隨著國際間反避稅網絡趨於嚴密,日後與我國簽署相關協定的國家只會越來越多,國人不應該再心存僥倖,而是應該回歸到誠實納稅的心態,並提前做好相關因應才是上策。
而保險與境外資產的關聯性主要有二,第一,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其保險給付並無免徵我國遺產稅之適用,因此該境外保單無論有無指定受益人,當繼承事實發生時繼承人仍須就該保險價值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與國內人壽保險相較課稅待遇較為不利;第二,目前放在境外的金融資產日後可能因為CRS而曝光,當帳戶持有人過世時,該保險帳戶價值既要納入遺產課稅,繼承人於國內是否有足夠現金完納稅捐?若須由境外匯回存款以繳納遺產稅,則另需面對外幣匯兌波動與海外所得課稅問題,此時搭配我國人壽保險給付或可做為繳納遺產稅資金來源之一。
綜上,在CRS機制下,境外資產不再像過往披上了一層面紗,因此納稅義務人應該建立正確的心態,正所謂「勿恃敵之不來,恃吾有以待之」,納稅義務人應該要審慎思考的是當境外資產曝光後,對遺產及贈與稅的影響是什麼,而我們做好準備了嗎?
註1: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與所得稅法「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定義並不相同,筆者將在後續文章中說明所得稅法「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認定原則。
註2:免稅額及相關稅率,係參照財政部112112台財稅字第11204673720號公告「113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一覽表」。
註3:根據財政部公布資訊(112年9月22日),111年與日本、澳洲及英國執行屬110年度的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交換結果彙整資訊如下:
日本
澳洲
英國
台灣換入資訊
帳戶資訊40,783筆
帳戶餘額新臺幣295億元
帳戶資訊246,765筆
帳戶餘額新臺幣1,113億元
(英方政策不公布彙整資訊)
台灣換出資訊
帳戶資訊104,262筆
帳戶餘額新臺幣1.79兆元
帳戶資訊22,290筆
帳戶餘額新臺幣2,045億元
帳戶資訊18,734筆
帳戶餘額新臺幣973億元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 王瑞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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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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