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有不測風雨,人有旦夕禍福,在送走至親最後一程時,遺產申報也是繼承人們的必經之路,現行國稅局已推出許多便民措施,在遺產申報上可透過國稅局查調資料,快速地蒐集土地、存款、投資等財產所得。符合特定條件的簡易遺產申報件亦可透過試算書表作確認回覆,完成申報手續,比過往向各金融機構或各地主管機關申請文件的方式,節省許多時間,但仍有部分資產種類繁雜、或是涉及海外資產、死亡前兩年贈與等情形者,需由繼承人逐一查明遺產完成申報。以下筆者就過往經驗說明近期的遺產稅更新及常見的遺產申報注意事項。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可享之扣除額減少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相關扣除額,並搭配第12條之1第1項年度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若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之扣除額為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又民國(以下同)110年1月13日修正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故自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將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民法規定。舉例來說,若被繼承人遺有一子為19歲,若被繼承人於111年離世,則其子因屬於未成年人,可享之扣除金額為100萬[50萬+(20歲-19歲)*50萬](註1),而若被繼承人於113年離世,則因成年年齡已下修為18歲,故扣除額的部分僅能扣除單一次性的扣除額,依當年度適用的扣除額為56萬元(註1)。
死亡前兩年贈與議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繼承人及其配偶之情事,其贈與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中課稅。常見的漏報情形為死亡前兩年夫妻間的銀行帳戶往來或贈與,因夫妻間之贈與免稅而未申報,於遺產申報時亦疏於併入,導致短漏報之情事;或有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曾經將所擁有之保單無償變更要保人給子女,因屬將該保險利益贈與他人而產生贈與行為,因利益未超過贈與稅的免稅額244萬(註2)而當下未申報贈與,又因該保單已不屬於被繼承人之財產,故在進行遺產清查時較容易疏漏,產生漏未將此保單利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總額申報之情事,需特別留意。
保單理賠金或保單價值漏未申報
因保險的種類樣態繁多,常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死亡保險給付皆無須申報遺產稅,而最後導致補稅加罰的情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但要件為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並指定受益人所領取之身故給付、沒有被稽徵機關推定規避遺產稅而投保予經濟實質明顯不相當之保險者,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如果有被繼承人為要保人而繼承人為被保險人,此時被繼承人生前以要保人身分繳納的保險費所累積之保單價值,將計入遺產總額中課稅。因為依遺產稅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應申報之遺產,已依本法規定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故若納稅義務人無法判斷保單性質是否為課稅的遺產,則建議先行將該保單於遺產申報書中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之項目,再與稽徵機關討論保單內容及性質,若屬應計入遺產總額之保單,雖然須補徵遺產稅,但因納稅義務人已自動將該保單向國稅局申報於遺產之中,則可降低遺產稅漏報而產生罰鍰之情事。
人生不可避免地會走向終點,因此需要提前進行規劃並瞭解相關法律,以應對未知的風險。充分的生前籌備不僅有助於減少事後的糾紛,還能促使遺產的申報和分配等事務順利進行,在維護家族和諧下,共同走完最後一哩路。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 王瑞鴻會計師)
註1:111年發生之繼承案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50萬,自113年起因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之調整,扣除額調整為56萬。
註2: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稅之免稅額為2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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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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