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日益的健全法規體系及簡易完善的金融機構銷售模式,國人對於保險的認同度也開始增加,從一般的醫療事故保障,提升到財富規劃、資產傳承的面向,根據每個人不同的需求和資產配置,將保險妥善安排於傳承工具之中,以下筆者將就台灣現行法令分享保險商品投資規畫之特點及功能,以及運用時不可不知的稅務觀點。
民法對於遺產的分配方式及順位,有相當明確的規定,故當生前財富落入遺產總額之範圍,就需依照繼承人順位及比例分配,並受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特留分之限制,來做為對配偶及各繼承人的最低保障。但實務上往往會有因子女發展境遇不同,父母對於財產分配比重或是分配標的有不同的想法,此時除了以遺囑的方式,透過妥善的保險規劃亦可以達成心願。依據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因此可在正常的規劃下,由父母擔任要保人購買受益人為子女之人壽保險,除了可減輕未來各繼承人的遺產稅負擔,亦可指定受益人達到將部分財產直接留給想保障的人之傳承目的;也因為要保人需負有按時繳納保費之義務,及終止保險契約、處分受益人保險利益的權利,保單屬於要保人的資產,故父母也可定時檢視保單內容,依子女成長發展調整受益比例或順位,而不需額外負擔贈與稅。
而在綜所稅申報方面,則有兩點要提醒注意,第一點是對於獲配保險金的受益人來說,依113年綜合所得稅制下,雖然人身保險給付免納綜合所得稅,但在每一申報戶在新臺幣(以下同)3,740萬以上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故提醒受益人在領取保險理賠金時,需特別留意有無申報最低稅負制及納稅義務;第二點則是繳納人身保險費屬於列舉扣除額的範圍,每位被保險人每年有2.4萬元的額度,但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需為同一申報戶,且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扶養的直系親屬為限,例如陳先生為保單要保人,小孩為被保險人,保費持續由陳先生支出,故每年皆將此筆保費申報列舉扣除,但後續小孩長大成人單獨申報綜所稅,則陳先生所繳納的保費因不符合同一申報戶申報扶養的前提下,而不可扣除。
由此可知,在正常範圍執行保險規劃,除了可達到資產傳承之目標將財富留給想保障的人亦有附加節稅的效益,但在稽徵機關實質課稅原則下,特定的保險情境將有可能排除在外,仍需列入遺產總額課稅,此部分將待下期專章說明,不變的原則是,家族財富傳承的計劃應該儘早進行審視和規劃,勿等到意外發生時才倉促面對,這一點也與保險的初衷不謀而合,強調提前準備降低風險的重要性。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 王瑞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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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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