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112年邁入尾聲,113年的來到,在個人稅務上有新的變革。在113年5月申報112年的所得時,務必要注意106年5月10日 總統公布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建立之個人 CFC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受控外國公司)制度已於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上路,因此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除符合豁免規定外,應依持有CFC之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併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此外,112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也由新臺幣(以下同)19.6萬提高為20.2萬元。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之免稅額及扣除額等也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的上漲而配合調升,而受薪階級關心的薪資特別扣除額也由原本的20.7萬調高至21.8萬,然而這部分是要等到114年申報時才適用,不失為減稅紅包。謹將113年綜合所得稅調整稅額項目彙整如下表:
(單位:新臺幣元)
項目
調整前
113年度(調整後)
免稅額
一般
92,000
97,000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增加50%
138,000
145,500
標準扣除額
單身
124,000
131,000
有配偶者
248,000
262,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207,000
218,000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退職所得
一次領取退職所得
退職所得額為0
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內
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內
半數為所得額
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
全數為所得額
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
分期領取退職所得減除金額
814,000
859,000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個人)
670萬
750萬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3,330萬
3,740萬
另外,多年未調整的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免稅額,也於113年度進行調整: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額調高為750萬元、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調高為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3,740萬元。故常見如個人海外所得、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於規劃計算時都將配合調整,而若領有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屬於經稽徵機關核定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部分的死亡給付,如未超過3,740萬元者,就可以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課稅,因此,假若當受益人沒有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時,在死亡給付不超過4,490萬元的範圍內(即3,740萬+750萬),則不會有額外稅負負擔。提醒如原則上述提及的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是不需計入遺產總額,但若被稅局認定有租稅規避的情況而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則此已課徵遺產稅的死亡給付,免再次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近年來,稅務法規的變遷與時俱進。納稅義務人不僅應定期審視資產配置組合的機會,還應關注最新的稅務影響,以便及早進行規劃,以選擇最優化的資產和租稅管理方案,並建立持久的個人和家族資產運作模式。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 王瑞鴻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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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課稅原則: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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