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AI技術引發全球投資熱潮,AI晶片技術也成為市場焦點,吸引許多投資者因為投資海外股票而獲得豐厚回報,但在享受美股投資成果的同時,海外投資者是否了解這些海外所得在台灣如何申報所得稅?隨著越來越多台灣人將資金投入海外市場,了解台灣稅務至關重要。不少人可能會問:「如果我不將這筆錢匯回台灣,是否就不用申報?」
這篇文章將探討「海外所得」的定義和申報規定,於享受海外投資收益的情況下,也能合法合規的遵循申報義務。
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皆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對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兩種:
非屬前述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僅就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就源扣繳納稅(註2),無須於每年5月進行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申報。
海外所得課稅法源係所得稅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本條例針對個人之五大類所得納入基本稅額稅基。五大類所得分別如下:
基本稅額之五大類所得加計綜合所得淨額及分開計稅之股利後,得出基本所得額,而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750萬元(113年起申報適用),再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註3)者,就其差額繳納基本稅額;反之,則無需繳納基本稅額。
海外所得屬於收入實現制。在獲利實現、給付予納稅義務人的所屬年度,就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海外證券交易所得給付日為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海外投資獲配股利於股利給付日為所得歸屬年度,海外薪資所得於薪資給付日為所得歸屬年度,而容易被忽略的投資型保單連結標的為境外基金、境外ETF者,因為要保人可依自身意願決定獲配收益要保留於投資帳戶再轉投資或依契約約定申請部分提領,與境內基金買賣、證券收益或股利配息等投資人可決定留存於投資帳戶或提領出後自行運用的道理相同。故不論是否經提領運用,均屬已實現之所得,依規定需併入海外所得計算。特別提醒留意,個人取得海外所得,縱然資金未由境外匯回,仍屬於獲利實現,屬給付年度之所得,當海外所得超過免申報門檻新臺幣00萬元時,即產生申報義務,應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由上述李先生的例子可得知,海外所得是否需要納稅,取決於綜合所得淨額與海外所得(及其他四大類所得)的相對比重。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海外所得應否計入當年度課稅,海外所得實現給付時點及海外有價證券出售時點等因素亦是十分重要,是否將資金匯回境內並非申報檢視要點,實務上常誤以為資金匯回時才須將整筆資金作為海外所得申報,因而發生漏報海外所得,從而被稽徵機關補稅加罰之情形,不可不慎。
一般投資人可能發生之海外所得如海外基金收益、海外股票收益及投資型保單連結海外投資標的等,並非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但投資銀行多會寄發每月對帳單通知投資人,則這些憑證應妥善保存,於年度報稅時檢視年度收益有無超過每一申報戶100萬元之門檻,而產生申報義務。若涉及海外財產交易,如投資海外不動產、非公開市場的海外股權等,則更須妥善保存資金匯出及匯回紀錄、交易雙方簽署之契約、海外納稅證明等,以便後續出售資產時,能證明海外所得的金額來源,完整申報海外所得。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私人暨家族企業服務團隊 王瑞鴻會計師)
註1:財政部於101年9月27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若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者,或居住在1天以上且未滿31天,惟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則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前述所謂「生活及經濟重心」應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註2:所謂就源扣繳係給付人於給付所得時,先行將所得人於中華民國境內應納之所得稅予以扣取,並於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付,再將扣除稅額之淨額給付予所得人,所得人即完成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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